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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有效规避、预防、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更好的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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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大量的社会稳定风险化解在重大事项启动之前,实现维稳工作由被动“保稳定”到主动“创稳定”的根本性转变,努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和根本性问题,确保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目的意义:建立和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目的在于使各地区在决策时,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妥善照顾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在实施重大项目时认真研究,科学论证,真正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建立和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目的在于把社会稳定问题考虑在前,预测防范风险、控制化解风险,消除和减少改革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为深入实施“十二五”规划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建立和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目的在于把大量社会稳定风险前置到重大事项的启动之前,实现社会矛盾由被动调处向主动化解转变,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变,由治标向治本转变,提高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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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关较大范围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并被国家、省、市、区拟定为重点工程的重大项目,涉及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等事项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国有及集体企业改革;
(二)“三农”问题;
(三)城市发展和管理;
(四)重点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利用
(五)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
(六)机构改革;
(七)环境保护;
(八)涉军群体相关问题;
(九)民族宗教政策的调整和重大宗教活动;
(十)其他涉及群体利益的重大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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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的工作方案由各事项的负责人提出,街道办事处接受提案后,通过对该提案的可行性讨论后,认为可行的即发还该负责人,责其对该提案做出相应的评估报告,并确定提案人为第一负责人。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围绕评估事项可能存在的稳定风险,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稳定性评估,确定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的风险范围和可控程度。
(一)评估合法性。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党的政策;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评估合理性。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正确反映了绝大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评估可行性。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能否为本级财力承受、能否为绝大数群众接受和支持;是否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经过专业的、严密的决策审批程序;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不会导致相关行业、地区群众相互攀比;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恰当。
(四)评估稳定性。是否严格执行了环保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较大的社会治安问题,混乱地区是否得到有效整治;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公共安全等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风险程度和范围是否可控;化解矛盾问题的对策措施是否完善;是否有相应的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五)评估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关因素。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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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按照分工和职能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责任主体负责评估
1、调查社情民意。对已确定评估的事项,责任主体必须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组成的风险评估工作组,制定评估方案,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基层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掌握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评估重点,适时组织评估。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要组织相关群众和专家进行听证或论证,为评估提供科学、客观、全面的第一手资料。
2、缜密分析预测。围绕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稳定性及其他相关问题,责任主体必须进行全面分析评估,特别要对评估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进行分析预测,对因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做出评估预测。
3、形成评估报告。综合各方面收集掌握的情况,通过认真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并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稳定风险较小、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上访或个人极端不满的为四级预警,加快实施;存在一定稳定风险、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群体性越级上访,但可以控制的为三级预警,分步实施;存在较大稳定风险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大规模越级上访或个人极端事件、短期内难以控制的为二级预警,暂缓实施;存在严重稳定风险、得不到绝大数群众支持、可能引发重特大涉稳事件的为一级预警,不实施。同时,责任主体必须将评估报告提交主管部门审查,需要逐级审核确认的应逐级提交。
(二)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街道会同有关部门,从法律法规、政策、维稳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评估报告涉及的相关不稳定情况和问题,认真调查研究,深入分析研判,向决策机构提交审查意见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三)决策机构作出决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评估事项做出实施、分步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
(四)及时反馈决定情况。决策机构应及时将决定情况和相关要求反馈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并对预防和化解矛盾风险,做好稳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五)及时落实维稳措施。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评估决定和要求,对虽然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但经评估决定实施的事项,认真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符合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急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事项,在制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对经评估决定暂缓实施的事项,及时研究对策,待矛盾化解、时机成熟后再行实施;对不能使绝大多数群众受益、不能得到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的事项,终止实施。责任主体对已经评估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要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评估,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决定事项、重大政策的贯彻执行和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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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街上下要把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谋划,精心组织,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作用,为维护全街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社区、各部门负责人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分管领导是所分管领域的主要责任人,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做决策、出政策、上项目、搞改革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对应进行风险评估的事项做到不评估不上会、不决策。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对需经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凡是应评估而未经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街道会议讨论。
(二)建立报告和备案制度。各社区、各部门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密切掌握动态,及时将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综治办。责任部门要建立涉稳信息直报制度,在政策实施范围和项目实施相关社区和部门设立维稳信息直报员,及时了解情况,落实维稳措施。同时,各社区对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必须送综治办备案。
(三)形成规范的运行体系。各社区要按照街道统一安排和部署,尽快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认真研究制定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的评估办法,协调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各社区要强化培训,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评估责任,强化维稳措施,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落到实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隐患。
(四)严肃考核查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作为专项考核内容,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范畴,落实奖惩措施。街道综治办要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按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适时通报有关情况,督促各社区认真做好评估和自查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推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不断完善。对不重视、不落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进行,或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或未按照评估审查意见制定落实相关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或未按照相应程序和规定严格审查把关而作出决策,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兰州市城关区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和信访工作相关规定,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维护稳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向责任社区和负责人下达《拱星墩街道重大事项风险评估责任查究通知书》,同时抄送街道纪委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评估小组、责任主体和决策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调查结果和追究责任的情况在3个月内,由各社区报告街道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凡被街道维护稳定领导小组下达《查究通知书》的社区,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绩和法律责任,对责任部门按照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