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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分析我国药用食品行业市场前景及现状分析

发布时间:2020-09-10 09:20:57 来源:项目投资立项信息网

    在我国由于缺乏相关国家标准,国内企业暂时没有生产依据。目前,我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市场被外国公司产品占据,依靠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后进口。医用食品,是不同于普通食品、保健品和药品的新型产品,是需要特殊食物管理的患者在医生指导下进行服用的一类具有特殊食物用途的食品。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对医用食品提出3个必备要素:1.满足特殊营养需要;2.在营养医师(或医师、营养治疗管理师等)的指导下服用;3.适用于需要特殊食物管理的人群。

  医用食品适用于胃肠功能尚可,且需要特殊营养的人群,包括吞咽和咀嚼困难者;意识障碍或昏迷、无进食能力者;消化系统疾病稳定期能进行肠内营养者,如消化管瘘、短肠综合征、炎性肠病和胰腺炎等;高分解代谢者,如严重感染、手术、创伤及大面积灼伤患者;慢性消耗性疾病,如结核、肿瘤等。不同的人群针对其年龄、疾病或其他特殊需求有不同的医用食品种类。

  消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全世界,尤其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形成了完整的产业系统。

  根据统计,2019年中国特医食品行业规模达到58.4亿元,较2018年同期增长29.2%。

  图表:我国特医食品行业市场规模

  

 

  为满足我国糖尿病、肾病等临床患者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需求并降低使用者的经济负担,大力在我国发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同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相关配套的国家标准体系迫在眉睫。2010年12月21日,我国发布药用食品GB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对一岁以内婴幼儿的医用食品做出规定。2012年8月27日,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征求意见稿)》,该标准编制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严格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编写。起草工作组收集国内相关国家标准,同时也参考欧盟、CODEX、美国、澳新等国家的相关标准。2013年2月16日,卫生部根据GB17405-1998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实施条例,组织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2014年1月1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至此,我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将有据可依,长期以来依赖进口、量少价高的局面将被打破。

  1.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当其作为长期单一营养来源时,能够满足目标人群的每天营养需求,可以维持并促进健康。全营养医用食品的能量、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含量及配比参考GB25596《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s》,GB10767《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和欧盟FSMP标准,确保长期单独使用该产品时,患者不但不会发生营养素缺乏,而且能促进健康,提高免疫力,帮助疾病恢复。

  2.特定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针对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代谢障碍、机体对某营养素的需求增加或限制的特殊营养代谢状况的患者而设计,当其作为单一营养来源不仅满足目标人群每天营养需要,而且能满足由于某种疾病和药用食品状况而产生的对某些营养素或日常食物特殊要求,例如针对肝病患者的肝病型医用食品、针对肾病患者的肾病型医用食品、针对肿瘤癌症患者的的肿瘤型医用食品。特定全营养医用食品在全营养医用食品的基础上,根据疾病或医学状况对食物的特殊需求,对部分营养素进行适当调整,可以满足特殊医学状态下人群的营养需求。如苯丙酮酸尿症患儿需要不含或含量极微的苯丙氨酸的医用食品;肝病、肾病患者需要特殊的医用食品来减轻肝肾负担并促进患者康复;对于骨质疏松患者可以适当增加维生素D和钙的含量等。

  3. 非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可以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要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但长期单一使用会造成营养不良。非全营养医用食品由于要配合普通食品或其他营养措施共同使用,不单独长期使用,其营养素没有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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